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莲华镇隆北村胡厝坟片区“乡村振兴创意田园”项目招标公告[招租中]图1

莲华镇隆北村胡厝坟片区“乡村振兴创意田园”项目招标公告[招租中]

2024-02-26 16:2510730报价

摘要信息



招标单位地经营权合作经营事宜招标编号-
招标估价760000.00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代理联系人-
报名截止时间2024-3-2投标截止时间-

招标详情

地经营权合作经营事宜


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隆北经联社集体资产合作方案

(2024年2月2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


为贯彻落实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潮侨”特色乡村振兴示范带建设,推动莲华镇农研旅+生态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并进一步规范我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保护村集体资产资源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我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过程公平、公开、公正,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下称《“三资”实施细则》) 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村实际情况,经村党委会提议,村两委会商议,村党员大会审议,于2024年2月2日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票决通过同意,拟就我村集体设施农业地使用权合作经营制定本方案。

一、合作土地性质

设施农业用地。

二、合作方式

待合作用地以“合作经营,收益兜底”方式,招募第三方合作经营主体。该地块面积按25.125亩计,合作经营期限自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四年合作经营收益金合计柒拾陆万元,其中第一年合作期间经营方向经联社支付合作经营收益壹拾叁万元,以后每年在元旦前向经联社支付合作经营收益金贰拾壹万元整。

村务公开栏和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管理服务网(http://www.stchnczcjy.com/)公示期满后竞标人到村参与相关竞投程序,之后中标人提交规定的资质资料到村委会办理相关手续。


三、参与竞标人资格

1、竞标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竞标人(或其股东)必需莲华籍居民,且从事行业必须具备旅游、教育研学及相关行业资质,从事行业时间不低于五年要求。

2)竞标公司注册地址必须在莲华镇

竞标公司必需同时自营或合作运营3个或3个以上的研学基地资(注:基地需要由市或区教育局审批挂牌的研学基地)

3) 竞标公司股东需持教师资格证、研学旅行导师证。

4)竞标公司需要是“汕头研学旅行协会”理事单位

5)报名竞标人需在2024年2月23日至2024年3月2日 期间(上班时间)通过隆北经联社的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时提供竞投人具备的相关资质有效证明材料,取得资格审查认定书。取得资格审查认定书后至2024年3月2日下午4时止期间,凭资格审查认定书到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华支行缴交竞投保证金 130000 元,同时也作为第一期租金,缴交至隆北经联社在农商行开设的账户(8002 0000 0046 76009),凭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华支行出具的现金缴款单回联或进账单到隆北经联社换取竞投保证金收据及投标书。

6)竞标人成功竞得本项目10天内需完成与隆北经联社的合同签订;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交易人。

2、竞标人必须承诺自身信誉良好,否则取消交易资格。

3、参加本次竞标的中标合作人及开展的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的各项法律法规及用途范围,严守国家关于环保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否则,村集体有权中止合同,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及经济损失将由中标合作人负责。


四、标的评估价

按照《“三资”实施细则》第四章 价值评估 第十二条第六款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村集体按规定的人员构成、人数及有利害关系应当回避等要求,成立,隆北村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见本方案第九项),以及参照《关于进一步加强莲华镇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交易工作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确定本标的四年合作收益分配金额柒拾陆元,其中第一年合作期间经营方向经联社支付合作经营收益壹拾叁万元,以后每年在元旦前向经联社支付合作经营收益金贰拾壹万元整。

五、竞投方式及中标条件

竞投保证金为130000元,竞标人在规定时间内按每一年合作收益分配金额(精确到元)以书面报价的形式进行投标,低于底价为无效投标,价高者中标。若出现相同最高报价的投标,以抽签的形式确定中标人。若只有一家参与竞标,以不低于标的底价的报价确定合作。中标人需在竞投现场与隆北经联社签订《成交确认书》。在1月1日前缴交第1年合作经营收益金并与隆北经联社签订合作经营合同。参加投标且中标后弃标的,即按照《汕头市澄海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竞得人有逾期或拒绝签订《成交确认书》及《交易合同》行为之一的,视为违约,可取消其竞得人资格,竞投保证金不予退还;未能成功交易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一次性全额无息退回。中标后弃标的标的及没人投标的标的待另行交易。

六、权益与任务

1.除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外,出现的其他事故和意外事故由乙方负责,以园区申请的补贴归甲方所有。

七、合作期限及其他规定

1、该标的用地合作项目初定合作运营期限为20年,分为二期进行,其中第一期时间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第二期时间为:第二轮土地承包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没有变动的情况下,再依法依规按照相关程序进行重新招募合作至2043年12月31日。

2、该标的用地所有权、收益权归甲方。使用经营权归乙方,乙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按法律、法规办理相关手续缴纳各项税费及规费。

3、合作经营期间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地上附着物补偿归甲方所有,土地征用补偿款归甲方所有。

4、合作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土地完整移交给甲方。

5、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依法依规对该地片进行重新招募及合作经营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再继续合作经营的,需在合同期满后10日内将原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甲方。由乙方合作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的一切附属设施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折价,届时,将由新的合作方对乙方予以补偿。

八、收款方式及价格

每年收款一次。即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2027 年12月31日止,在合同签订时收取第一次合作经营收益金。余下各次合作经营收益以兜底价格每年贰拾壹万元,分别于每年的元旦前到隆北村办理合作经营收益交款手续。

九、交易地点、时间及工作小组

1、交易地点:莲华镇隆北村党群服务中心;

2、交易时间:2024年3月6日 ,上午9:00;

3、成立隆北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负责本次合作经营各项工作。

组长:张介文

成员:张潼明、张妙君、张介全、张潮宽、张芝荣、张楚雄

4、成立隆北村农村集体资产价值评估小组,负责本次合作经营收益评估工作。

组长:张介文

成员:张潼明、许洁芸、张树钦、张丹坚、张妙君、张介全、张芝荣、张潮宽、张楚雄

十、本方案解释权归隆北经济联合社,本次交易出现尚未预见需现场确定的情况,处置权归隆北村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平台工作小组。

十一、本方案附件:合作经营合同、标的具体情况表。


莲华镇隆北经济联合社

2024年2月26日


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隆北村

土地经营权合作经营合同书


2024年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入股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入股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鉴于:

甲方为发展壮大乡村经济,增加农村集体收入,经村“四议二公开”程序,将本合同土地经营权以合作经营方式,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招标,招募第三方按“休闲观光农业+教育研学”产业要求合作经营。乙方基于在旅游、教育、研学方面具有专业创建运营能力,拟与隆北村合作运营建设“乡村振兴创意田园”项目,将其打造成为粤东地区具有影响力的休闲观光农业及研学基地典范。现与甲方合作经营本合同项目用地。

鉴此,甲、乙双方就甲方以土地经营权合作经营并将本合同用地拟作为建设“乡村振兴创意田园”项目用地相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甲方土地经营权合作经营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隆北经济联合社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 □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

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农民专业合作社 □公司 □其他

二、合作经营标的物

经协商,甲方将本村集体设施农业用地以土地经营权与乙方合作经营。用地位置:位于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隆碧路旁胡厝坟片,合计 亩。

三、土地用途

合作经营土地使用功能由乙方依据相关土地性质依法使用。(附相关文件及材料证明证书)具体用途:该土地作为“乡村振兴创意田园”项目的配套用地。

四、合作经营期限

甲、乙双方拟定土地合作经营期限自合作经营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五、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

六、甲方收益及支付

1、甲方享有的收益以隆北经济联合社年收益固定每年每亩为 元(待评估确认),投入的 亩土地共计 元。

2、付款方式:乙方应于每年的 月 日前向甲方支付本年度固定收益金。

甲方:

开户行:广东澄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莲华支行;

户名: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隆北经济联合社;

账号: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固定收益金;

2、按照合同约定和乙方有关规定行使合作成员权利;

3、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合作经营土地;

4、合作经营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有义务维护乙方相关合法权益,保证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作经营土地,且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否则,因此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甲方负责,为此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2、甲方不得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以任何理由及方式干涉和妨碍乙方合法的经营管理自主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经营收入、支出和附属设施的使用);

3、甲方协助、配合乙方办理乙方在合作经营土地上实施建设过程需办理的有关手续,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配合乙方及时办理水电表,及完善用地相关手续,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

4、甲方有义务制止村民对合作经营土地的违法破坏行为和阻挠乙方正常经营的行为,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安全、治安保卫工作;

5、甲方原有铺设在与乙方合作经营土地内的食用水管道及排灌系统,乙方应无条件给予保留,甲方应提供具体的线路位置图。属于施工损坏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属于老化的维修由甲方负责,周边共用路道、水渠需改建,费用由乙方负责,并由乙方管理和审核造价。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合作经营土地;

2、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对合作经营土地拥有独立自主经营权和收益权,包括建设有关生产、生活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由乙方独自享有及承担,与甲方无关;

3、乙方有权在合作经营土地上依法投资建设与项目有关的附属设施,无须向甲方缴纳任何费用;

4、甲方、乙方合作经营的土地,土地所有权归甲方,经营权归乙方,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在合作经营土地投资建设的地上附属设施所有权归乙方所有;

5、合作经营期限届满,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继续合作经营优先权。

(二)乙方的义务

1、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合法利用和经营土地;

2、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合作经营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固定收益金;

3、保障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行使合作成员权利;

4、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应做好安全经营、消防安全、治安责任工作,确保安全使用土地;

5、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应按政策做好环境保护、防污、排污工作,若重新开挖排污渠系需占用部分土地,甲方应予以协作,建设投资费由乙方负责。若因环保或安全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6、合作经营期间,乙方应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政府有关部门按政策需要征收的一切税、费概由乙方负责。

九、其他约定

(一)本合同期限内,合作经营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地上附着物收益由乙方取得,土地征用补偿款由甲方取得。

(二)土地经营权的使用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原则上乙方不得将土地合作经营权流转给第三方,如涉及变更土地合作经营权人的,须经甲方同意后,甲乙双方依法依规履行相关手续及民主程序;且经营权流转期限不超过合作经营期的剩余期限;

2、合作经营权流转时要签订相关补充协议,不得擅自改变原来合同约定的内容。

(四)乙方在合理行使土地经营权时,甲方应当予以协助。

(五)甲方提供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述土地经营权与乙方合作经营的会议记录公示材料及相关证件材料复印件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双方协商一致,有权变更、解除本合同。

(二)甲方存在下列情形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甲方提供的合作经营土地存在权利瑕疵,导致乙方无法正常使用;

2、甲方无法按照约定提供合作经营土地;

3、甲方擅自将合作经营土地给第三人使用;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乙方存在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转租的;

2、利用合作经营土地从事非法活动;

3、逾期3个月未付还固定收益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经书面通知后未改善的;

4、其他违反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合作经营到期日的期限不可再收取固定收益金;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固定收益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五)合作经营期限届满,乙方应将土地完整移交给甲方。

(六)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合作经营该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合作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30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10日内将原土地交还给甲方。

(七)合同期满后,甲方将依法依规对该地片进行重新招募及合作经营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如乙方不再继续合作经营的,需在合同期满后10日内将原土地及地上附属设施无偿交还给甲方。由乙方合作经营期内投资建设的一切附属设施经聘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折价,届时,将由新的合作方对乙方予以补偿。

(八)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政府政策原因,造成甲、乙双方无法履行合同,经双方协商后,变更或解除合同。

十一、违约责任

1、在合作经营期间,除合同约定或国家政策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外,双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守约方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任何一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若甲方无故单方终止合同,甲方需按乙方投资金额及固定收益金的3倍标准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乙方如逾期支付租金,逾期超过60日,经甲方催促无效的,应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4、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5、甲方合作经营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6、乙方没有按政策和约定合法利用和经营土地,没有按政策做好环境保护、防污、排污工作,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7、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将原合作经营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 元(大写:)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直接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附则

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三份,由甲方、乙方、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流转管理部门各执一份。


附件清单:

附件一:合作经营土地四至范围附图;

附件二: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

附件三:合作经营的《土地权属证明》;

附件四:《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上述土地经营权合作经营的会议记录及公示材料》。


本页无正文,为签署页。


甲方:汕头市澄海区莲华镇隆北经济联合社

代表:


年 月 日


乙方:

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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