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330282002977085K/2023-182547
发布机构: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组配分类:
信息公示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日期:
2023-10-20
成文日期:
2023-10-17
公开范围:
面向社会
宁波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宁波塑之华塑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新料改性塑料粒子产品试验项目拟批准公告(慈溪分局)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建设项目概况
公众参与情况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宁波塑之华塑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新料改性塑料粒子产品试验项目
慈溪市周巷镇周至大道585支路2号
宁波塑之华塑化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利用自有厂房主要从事新料改性塑料粒子产品试验生产。主要新增生产设备:双螺杆挤出机3台、搅拌机1台、注塑机(用于产品打样检验)6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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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承诺,将按照环评及批复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一)排水实行雨污分流。间接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排放部分作为直接冷却水补充用水。直接冷却水和废气处理喷淋废水经收集处理后回用于生产,定期补充,不外排。水环真空泵废水经隔渣隔油处理后循环使用,高浓度废水定期更换,按危废处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入污水管网,委托慈溪市周巷污水处理厂处理,接管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要求。
(二)加强废气收集和处理效率。试验注塑废气收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试验造粒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高于15米的排气筒排放,以上废气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排放限值,其中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厂区内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三)厂区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同时采取切实有效的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利用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废过滤网、水环真空泵废水、油渣及脱水污泥、废活性炭、废过滤棉、废机械油、废油桶等属于危险废物,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等要求设置危废贮存场所,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作安全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五)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本项目新增VOCS0.057吨/年、颗粒物0.030吨/年。最终全厂总量控制指标为:VOCS1.652吨/年、颗粒物1.359吨/年。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你单位要对污水治理等重点环境治理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并将相关信息报送我局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抄送市应急管理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并建立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及安全管控台账资料,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境治理设施,确保环境治理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在按要求开展安全评价工作时,应当将环境治理设施一并纳入安全评价范围。同时,加强对机械润滑油、钛白粉、阻燃剂等原料的运输、装卸、贮存、使用等过程的管理,按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环境风险污染防治措施,避免环境风险事故的发生。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3年10月20日至2023年10月27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
联系电话:0574-63089065、63961742
通讯地址: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6楼608室(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路1428号)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咨询相关信息,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提出书面听证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