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滁州威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滁州威林年产3.5万吨改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滁环办复[2023]38号)
发布日期:2023-10-30 08:53来源:滁州市生态环境局阅读: 字体:【大 中 小】
滁州威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
你公司报来的《滁州威林新材料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滁州威林年产3.5万吨改性塑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组织专家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该项目位于滁州市经济技术开区扬子东路1777号,总投资20000万元,租赁滁州东菱电器有限公司现有厂房,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不新增用地;拟建设10条挤出生产线,建成后年产3.5万吨改性塑料;配套建设3条研发线,用于改性塑料产品的研发,年最大研发量约120吨;配套建设3条样品注塑线,采用厂内改性塑料产品进行样品注塑,年最大注塑量约10吨,样品最终破碎回收后用于生产,不外售。
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生产工艺废气的收集处理,产生挥发性有机废气工序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收集,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按规范要求设置废气排放口。项目拆包、配料、投料、落料、破碎工序的粉尘废气密闭负压抽风收集分别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1-DA003)排放;项目挤塑废气、研发挤塑废气经封闭式集气罩+水环真空泵负压抽风收集,样品注塑废气经封闭式集气罩抽风收集,燃烧测试废气经密闭风管抽风收集,各有机废气收集后合并经气旋塔+湿电除油+过滤器+低温等离子设备+沸石转轮吸附浓缩+CO催化氧化设施处理通过17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沸石转轮吸附浓缩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要求,CO催化氧化设施的技术性能、运行工况必须符合《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2013)要求。项目非甲烷总烃、氨、苯乙烯、丙烯腈、1,3-丁二烯、甲苯、乙苯、四氢呋喃、颗粒物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和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中限值;氨、苯乙烯、臭气浓度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中表1相关标准限值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项目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规范设置排污口。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循环水排水经沉淀+过滤预处理,其中苯乙烯、丙烯腈、甲苯、乙苯等特征因子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间接排放标准限值和表3合成树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中限值,其他常规因子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及接管标准后排入滁州市第二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达标排放。
3、加强噪声污染治理,选用低噪声设备,对噪声源采取合理布局、隔音降噪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加强危废管理和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规范设置危废暂存措施,防止二次污染。沉淀过滤渣、废转轮、废过滤介质、含油废液、废包装桶、废矿物油等集中收集放置在危废临时储存间,委托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安全处置,其他一般固废妥善处理。
5、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依托租赁场地东菱厂区在建的地下事故池450m3(自流式)及配套收集管网,收集事故性废水,落实事故水自动截断、收集等措施,确保事故性废水不直接排入地表水体。项目危险废物暂存库、机修间、真空泵房、生产废水处理区及污水沟槽等应采取分区防渗措施,防止对地下水环境造成污染。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在检修和故障时,应按《报告表》要求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必要时停止生产,并及时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强化风险意识,建立完善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安全管理,杜绝发生污染事故。
6、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严格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我局报告,且待重新批准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工程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各项环境管理、污染防治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应一并落实。项目建成后,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许可制度,在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环保验收。你公司应按照相关要求落实运营期自行监测计划,主动公开项目环评文件和验收报告,接受社会监督。
四、请滁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和开发区分局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分送上述部门,按规定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