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信息
招标详情
【前言】 1.本公告是交易服务机构接受本项目权属人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权属人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权属人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定于 2024-03-01日9:30时对第二生产队后岗坡地耕地(交易内容) 进行招投标,本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 | |||||||
一、招标项目基本情况 | |||||||
资产名称 | 资产编号 | 单元号 | 交易面积 | 面积单位 | 资产地址 | 资产类型 | |
第二生产队后岗坡地耕地 | 011375000001-zy0014 | 后岗坡耕地002 | 1.7236 亩 | 亩 | 后岗坡地 | 耕地 | |
竞价资质要求: 租赁年限:9.00年。 备注(产权情况):无集体产权证(无)。(1、竞投时每次举牌在上一次举牌价格基础上定额增加100元/亩/年,或以100元/亩/年的整数倍往上叫价。 2、如竞投人已交纳竞投保证金,必需按照规定时间到化龙镇农业农村办(龙祥路2号)进行投标资格确认。 3、交易保证人必须以竞投人的同名账户转账,现场不接受现金收缴确认。 4、中标后村委通知中标人签合同,如中标人在规定时间内不签订合同的,将没收竞得人交易保证金。 5、中标人签订合同后,如需转让、转包必须经柏堂村委同意,经三资平台办理变更第三方,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包。如私自转让、转包的,作乙方违约处理。)。 二、竞投约定 | |||||||
三、投标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
四、本次项目采用公开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竞投每次举牌竞价不低于金额2200.00 元/亩﹒年 。 | |||||||
五、报名时间、地点和办法: 投标单位可于2024-02-20至2024-02-28,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到柏堂村委会索取竞投详细资料及报名方式。 报名时间于2024-02-27至2024-02-28,上午9:30时至11:30,下午14:30至17:00时(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单位营业执照、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盖章)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报名。 | |||||||
六、竞投保证金 竞投人必须在2024-02-28日17:00时前按照约定方式交纳竞投保证金,并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确认竞投资格。 交易保证金金额: 6500.00 元。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化龙支行 。 银行户名: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人民政府 。 银行账号: 00561654000000542 。 | |||||||
七、交易时间: 经确认竞投资格并提交标书的竞投人请于(具体时间)2024-03-01日9:30时前,携带相关资料到化龙镇龙祥路2号农业农村办公室现场参与招投标会,逾期恕不接受,携带资料明细如下 (1)法人或委托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竞投资格确认书。 | |||||||
八、受让人、承租(包)人要求: 报名务必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
九、其他说明: (一)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认真阅读本《招标公告》和《交易合同》的所有内容,本交易公告是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中心接受本项目出租方的委托而发布的。本次项目所有信息均由项目出租方以书面形式提供,由项目出租方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二)本项目以现状为准,本交易公告提供的本项目的说明和提供的图片资料等,仅供竞投人参考,不构成对项目的任何担保。请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与竞投前必须仔细审查本项目的情况,调查项目的权属情况、合法性、是否存在未决的纠纷等(不限于上述情形)情况和是否存在其他瑕疵,认真研究查看项目的实际情况,并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投人视为对本项目现状的确认,竞投意向人一旦作出交易报名的,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项目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并对有关承诺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次竞投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竞投意向人可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或向柏堂村了解基本情况。 | |||||||
十、本社社员及社员代表和监委会成员可在(具体时间)2024-02-28日17:00时前报名登记。 | |||||||
十一、本次项目交易 番禺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资”交易监管中心与联社交易站 不承担因权属情况引起的连带法律责任。 | |||||||
十二、投诉联系方式 | |||||||
投诉地址: | 柏堂村委会 | ||||||
投诉联系人: | 李镜全 | 投诉电话: | 84752003 | ||||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 GF-2021-2606 合同编号: 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 农 业 农 村 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使 用 说 明 一、本合同为示范文本,由农业农村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供农村土地(耕地)经营权出租(含转包)的当事人签订合同时参照使用。 二、合同签订前,双方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对合同中的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咨询。 三、合同签订前,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出租取得土地经营权的,应当依法履行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等相关程序。 四、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 或者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依法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者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 双方同意内容。 五、双方当事人应当结合具体情况选择本合同协议条款中所提供的选择项,同意的在选择项前的□打√,不同意的打×。 六、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七、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应当在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 八、本合同文本“当事人”部分,自然人填写身份证号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填写农业农村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其他市场主体填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赋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九、本合同编号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统一规则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有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土地经营权出租事宜,签订本合同。 一、当事人 甲方(出租方):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生产队 □社会信用代码: N24401137268188728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李镜全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柏堂村塘口街8号 联系电话: 84752003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公司 □其他: 乙方(承租方): □社会信用代码: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经营主体类型:□自然人 □农村承包经营户 □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 □公司 □其他: 二、租赁物 (一)经自愿协商,甲方将 位于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第二生产队后岗坡地(资源编号011375000001-ZY0014,单元号:后岗耕坡地)的1.7236亩土地经营权(具体见下表及附图)出租给乙方。 序号村(组)地块名称地块代码坐落(四至)面积(亩)质量等级土地类型承包合同代码备注东南西北1柏堂村2队后岗坡地后岗南大干线空地空地1.7236亩23(二)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情况现状描述: 无 。 出租土地上的附属建筑和资产的处置方式描述(可另附件): 甲方将地块及其地上附着物按现状交付乙方使用,乙方在投标时已明确知悉地块使用性质以及地上附着物没有相应产权证照。如上述地上附着物被政府相关部门整治拆除的,乙方不得要求甲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地上附着物不影响合同履行和租金计算。 三、出租土地用途 出租土地用途为 农业种植 。若乙方不按土地用途使用土地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四、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日期由签订合同之日或上一合同到期日计起)。 五、出租土地交付时间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前完成土地交付(由租赁日期开始交付)。 六、租金及支付方式 (一)租金标准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1 种租金标准。 1.现金。即每亩(每宗、每平方)每年人民币 元(大写: )。 2.实物或实物折资计价。即每亩每年 / 公斤(大写: / )□小麦 □玉米 □稻谷 □其他: / 或者同等实物按照□市场价□国家最低收购价 为标准折合成货币。 3.其他: / 。 租金变动:根据当地土地流转价格水平,每 3 年调整一次租金。 具体调整方式: 每3年为一个租金递增周期,每个递增期的租金款递增幅度为上一期租金的20% 。 (二)租金支付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方式支付租金。 1.一次性支付。乙方须于 年 月 日前支付租金 元(大写: )。 2.分期支付。乙方须于每年 月 日前支付(□当 □后一)年租金 元(大写: ),即乙方先交租后使用。 3.其他: / 。 (三)付款方式 双方当事人选择第 2 种付款方式。 1.现金 2.银行汇款 甲方账户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化龙镇柏堂村股份合作经济社第二生产队 银行账号: 960202001000022465 开户行: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源支行 3.其他: / 。 七、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2.监督乙方按合同约定的用途依法合理利用和保护出租土地; 3.制止乙方损害出租土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 4.租赁期限届满后收回土地经营权; 5.其他: / 。 (二)甲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合同生效后 3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发包方备案; 3.不得干涉和妨碍乙方依法进行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4.其他: / 。 八、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交付出租土地; 2.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3.经甲方同意,乙方依法投资改良土壤,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其投资部分获得合理补偿; 4.租赁期限届满,有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 5.其他: / 。 (二)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接受出租土地并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租金; 2.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合同约定允许范围内合理利用出租土地,确保农地农用,符合当地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不得弃耕抛荒,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3.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出租土地,禁止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 途,禁止占用出租土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出租土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出租的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4.乙方在租赁期内,不得将租赁地块的泥土挖掘出售(包括地下资源等),土地四周排灌设施由乙方负责建设、维修并承担全部费用。如遇意外事件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负任何责任,上级部门有救灾或对农业的补贴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乙方增加的设施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损毁,否则乙方要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使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维修费、水电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5.在租赁期内,乙方应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对第三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损害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6.其他: 租赁期内如镇级以上部门增加收费项目,由乙方负责缴纳。 九、其他约定 (一)甲方同意乙方依法 □投资改良土壤 £□建设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 □以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 □再流转土地经营权 □其他: / 。 (二)该出租土地的财政补贴等归属: 甲方 。 (三)乙方向 甲方 □缴纳 □不缴纳 合同保证金 6500 元(大写: 陆仟伍佰元正 ),合同到期后的处理:合同期满后乙方若无违约行为,合同保证金不计利息退回给乙方;若乙方有违约行为,甲方有权没收合同保证金。 (四)本合同期限内,出租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 关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归属: 全部归甲方所有 。 (五)本合同期限内,如遇上级部门征收或使用(包括临时用地、永久占地等)该地块时,甲方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否则乙方按违约处理,由甲方无偿收回土地。本合同自甲方签订征地或用地补偿协议之日起自动终止。甲方可免除乙方当年租金,乙方无条件同意补偿该征收或使用地块上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土地款等全部归甲方所有,其规格、数量、补偿方式等由甲方确认,土地款、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由上级部门或征地单位直接补偿给甲方,甲方收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后,有权无条件清理现场、收回地块,不对乙方作任何补偿或赔偿。 (六)租赁河涌管理蓝线范围以河涌确界定桩范围,根据《广东省河道管理条例》及《广州市河涌管理规定》,禁止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围垦种植、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等行为,河涌管理范围面积可进行发包,但禁止存在以上行为,确保河岸畅通,保留巡河通道。对因水利及河涌建设、清淤等工作,无条件提供作业面。如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进行清拆,不予补偿。不允许加挖鱼塘及养塘虱。 (七)其他事项: 十、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合同有效期间,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全部不能履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甲方将合同终止日至租赁到期日的期限内已收取的租金退还给乙方;致使合同部分不能履行的,其他部分继续履行,租金可以作相应调整。 (二)如乙方在合同期满后需要继续经营该出租土地,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60 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在合同期满后 5 日内将原出租的土地交还给甲方。 (三)合同到期或者未到期由甲方依法提前收回出租土地时,乙 方依法投资建设的农业生产附属、配套设施处置方式: □由甲方无偿处置。 □经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经双方协商后,由甲方支付价款购买。 □由乙方恢复原状。 □其他: / 。 十一、违约责任 (一)任何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甲方应按合同规定按时向乙方交付土地,逾期一日应向乙 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三)甲方出租的土地存在权属纠纷或经济纠纷,致使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四)甲方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干涉和破坏乙方的生产经营,致使乙方无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当赔偿损失。 (五)乙方应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租金,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三作为违约金。逾期超过 30 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当赔偿损失。 (六)乙方擅自改变出租土地的农业用途、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给出租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该土地经营权,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该土地用于农业用途,如乙方在租赁范围内进行非农业用途或非农业设施建设的,构成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作任何补偿。乙方按合同总金额的百分之十计算违约金支付给甲方。因乙方破坏土地的,由乙方自行整改恢复原状;如乙方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整改的,视为乙方拒绝整改,由土地属地村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复耕、复绿、拆除、清理、平整)在乙方所交的合同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乙方应在7天内补缴,未按时补缴金额,每逾期一日乙方按应补缴金额的千分之二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七)合同期限届满的,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原出租土地交还给甲方,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万分之 二十作为违约金。 十二、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发生争议的,甲乙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守约方因诉讼产生的全部费用均由违约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调查取证费、差旅费、交通费、财产保全费等。 十三、附则 (一)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方、乙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补充条款: (二)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由甲方、乙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农户代表人)签字: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签订地点: 附件清单: 序号附件名称是否具备页数备注1甲方、乙方的证件复印件2出租土地的权属证明3出租土地四至范围附图4其他(例如:附属建筑及设施清单、村民会议决议书及公示材料、代办授权委托书和证件复印件等)共计 份, 页。 |